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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第 59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雙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2005年8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因此 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
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擬于2005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1)董事李某無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2)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董事李某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議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要求,依法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后,監事會拒絕提起,因此,鄭某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鄭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根據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票應自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內不得轉讓,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鄭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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