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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縣甲事業單位2006年初準備使用財政性資金修繕和裝修一幢辦公樓,預算金額為800萬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經確認,此次采購項目已經達到公開招標的標準。該單位委托A招標公司代理進行公開招標的事宜,已知A公司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為乙級。
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確認的投標截止時間為2006年2月17日。招標活動中,A公司確定的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為5家,最終確定中標的供應商為B建筑公司。
工程于當年2006年10月1日完工驗收,實際結算金額與預算相同。由于施工質量極佳,事業單位準備再將其另外一幢樓房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外墻修繕,但不再進行內部裝修,并與B建筑公司簽訂補充合同,該合同的預算金額為100萬元。
2007年初,該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甲事業單位2006年的財政活動進行檢查時發現,甲單位將國家劃撥的財政資金未及時入賬,而是記入了自己法定賬冊以外擅自設置的賬目中,并將財政資金私自存放在開戶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財政部門當即責令其改正并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了私存私放的資金,對甲單位作出了10萬元的罰款,并對直接的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的罰款。
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并結合《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招標公司是否有權代理該政府采購項目?并說明理由。
(2)A公司發布的招標文件中的招標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僅為5家,是否應予以廢標?請說明理由。
(4)甲單位與B建筑公司簽訂補充合同的金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否有權進行財政檢查?
(6)甲單位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
(7)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的處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五、綜合題
1. 甲公司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項大型的玻璃幕墻安裝工程,為了順利完成工程,2008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租賃公司簽訂了經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從乙公司處租賃一臺大型的吊裝設備,租賃期間為2008年2月1日-2008年5月1日,租金為10萬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應在起租日時開出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出了經建設銀行承兌的匯票,匯票金額為10萬元,乙公司如約交付了機器設備。2008年5月1日,由于安裝工程尚未結束,甲公司仍繼續使用該設備,乙公司對此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
2008年3月1日,乙公司為支付丙貿易公司的辦公用品款,將甲公司為其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中,乙公司在票據背面僅簽了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沒有做其他的記載。在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丙貿易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交付辦公用品的義務,在乙公司催告下仍不履行,乙公司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丙公司系由ABC.D四名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于1998年元月18日成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50萬元,其中:A以現金人民幣30萬元出資`;B以房屋折價人民幣60萬元出資;C以辦公設施折價人民幣60萬元出資。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后,又吸納D成為股東,D以60萬元現金出資。后經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和審定,在公司成立時,A出資的現金如數到位;C出資的辦公設施實際價值只有人民幣15萬元。
要求:根據上面所述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的背書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票據保全措施?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股東如何承擔出資價值不實的責任?
2. 中國公民田某、張某、宮某和馬某四人,于2007年11月11日投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馬某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事務由田某、張某和宮某共同執行,馬某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A企業主要經營咖啡店,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宮某分別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
A企業經營過程中,陸續出現下列問題:
(1)甲分店店長宮某設立了另外一家從事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宮某在張某、田某和馬某均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分店簽訂了一年的咖啡豆供應合同。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交易作出約定。
(2)乙分店店長田某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乙分店經營狀況不佳。
(3)馬某另外經營一家從事工藝品生產的個人獨資企業。某日,A企業因急需更新餐具,張某與馬某協商,代表A企業與馬某個人簽訂了購買工藝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宮某對此交易均不知情。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交易作出約定。
(4)馬某、田某分別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由于忙于經營,張某和宮某對兩筆擔保事項均不知情,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擔保事項作出約定。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企業設立兩家分店時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長宮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長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設立一家咖啡店?并說明理由。
(4)馬某與A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馬某和田某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