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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綜合題及答案解析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56 某汽車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般納稅人,從事小汽車的生產、銷售業務。2013年3月,發生下列經營業務:
(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換出A型小汽車30輛,每輛不含稅售價15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450萬元,增值稅稅額76.5萬元。換取的相同價值的貨物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B型小汽車50輛給汽車銷售公司,取得含稅銷售額702萬元。
(3)將新研制生產的C型小汽車5輛分配給本企業的股東,C型小汽車尚無市場銷售價格,每輛C型小汽車的生產成本為10萬元。
(4)銷售已使用半年的進口小汽車3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65.52萬元。
(5)購進生產用機械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萬元、增值稅稅額3.40萬元,該設備當月投入使用。
(6)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汽車零部件,取得由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萬元,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并取得運輸發票。
已知:上述發票均通過稅務機關認證并于當月抵扣;增值稅稅率為17%,C型小汽車成本利潤率8%、消費稅稅率9%;該企業不在“營改增”試點地區。
要求:
計算2013年3月該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當期銷項稅額=76.5+702/(1+17%)×17%+10×5×(1+8%)/(1—9%)×17%=188.59(萬元)
(2)當期進項稅額=3.4+20×3%+2×7%=4.14(萬元)
(3)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188.59—4.14+65.52/(1+4%)× 4%× 50%=185.71(萬元)。
(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2)C型小汽車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10×5 ×(1+8%)/(1—9%)=59.34(萬元);(3)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小汽車應納增值稅=65.52/(1+4%)×4%× 50%=1.26(萬元)。
57 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甲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既然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2)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在本題中,乙將房屋出資之后,該房屋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升值部分屬于合伙企業,與乙無關。
(3)丙應當單獨承擔對8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4)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題中,既然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58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9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翻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1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到期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O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內奄,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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