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6 頁:判斷題 |
第 7 頁:簡答題 |
第 8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 某中外合資家電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銷售產品取得不含稅收入2500
萬元,境內會計利潤600萬元,已預繳所得稅100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以下問題:
(1)期間費用中研究開發費用40萬元,以管理費用形式支付給母公司費用30萬元;
(2)營業外支出106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100萬元,直接捐贈6萬元);
(3)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15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3萬元、支出職工福利費23萬元和職工教育經費6萬元;
(4)在A國設有分支機構,A國分支機構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A國規定稅率為20%;
(5)投資收益中含從證券基金投資公司分回的68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別計算:
(1)該企業2013年度境內所得的應納所得稅稅額。
(2)該企業2013年度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3)該企業2013年度境內、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答案解析: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40×50%=20(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不能扣除,凋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
對外捐贈的扣除限額=600X 12%=72(萬元)
對外捐贈的納稅調增額=(100-72)+6=34(萬元)
“三費”應調增所得額: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150×2%=3(萬元),實際撥繳職工工會經費3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不用調整。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50×14%=21(萬元),實際支出23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50×2.5%=3.75(萬元),實際支出6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3.75=2.25(萬元)。
從證券投資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納稅,調減68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600+30--20+34+2+2.25-68=580.25(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580.25×25%=145.06(萬元)
(2)A國分支機構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300×20%=60(萬元)
A國的分支機構境外所得的稅收扣除限額=300×25%=75(萬元)
A國分支機構在我國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75-60=15(萬元)
(3)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145.06+15-100=60.06(萬元)
57中方甲公司擬與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中日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
甲公司為此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部分要點如下:
(1)A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額為252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6%。
(2)乙公司以先進的機器設備作為出資的一部分,作價120萬美元,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價格為100萬美元。
(3)A企業設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由日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經營管理機構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人。總經理由中方擔任且為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上述計劃中的不合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合法。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題目中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那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900萬美元。題目中投資總額是1000萬美元不合法。
(2)乙公司出資的設備作價不合法。根據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3)總經理擔任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企業中,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58 2012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設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和丙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012年5月,甲見股市火爆,即籌款進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張某見甲忙于炒股,無心管理企業,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是被甲拒絕。
2013年lo月,由于炒股虧損嚴重,甲無力清償所欠李某的10萬元借款。李某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經過清算,甲所擁有的份額價值12萬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財產份額,并加入合伙企業。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優先購買甲被強制執行的份額。丙提出,由于甲被強制執行財產份額,屬于當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提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優先購買甲被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說明理由。
(3)甲被強制執行財產份額后,是否屬于當然退伙?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張某提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乙可以優先購買甲被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3)甲被強制執行財產份額后,不屬于當然退伙。根據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退伙。本題中,甲被強制執行的是部分財產份額,不屬于當然退伙(應當為甲辦理削減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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