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在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要求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答案解析:
(1)①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②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④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在其內部是依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甲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關系,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乙、丙、丁任何-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
57 甲、乙、丙擬設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為普通合伙人,以實物作價出資3萬元;乙、丙為有限合伙人,各以5萬元現金出資,丙自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納出資;甲執行A企業事務,并由A企業每月支付報酬3000元;A企業定期接受審計,由甲和乙共同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A企業的盈利在丙未繳納5萬元出資前全部分配給甲和乙。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可否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報酬?簡要說明理由。
(2)合伙協議有關乙參與承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約定可否被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簡要說明理由。
(3)合伙協議可否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報酬。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本題中,甲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甲執行合伙事務并向其支付報酬是符合規定的。
(2)不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本題中,乙參與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合伙協議可以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8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合伙協議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委托-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因此題目中說“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這不符合規定。
(2)甲聘請王某擔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致同意。
(3)鄭某沒有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乙僅征得甲的同意,沒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鄭某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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