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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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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下稱“A企業”),主要從事鐵皮的加工。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人價值2萬元的貨物。3月15日,乙未經甲的同意,自己同該企業訂立了一份材料供應合同。另外,乙還設立了一家鐵皮加工的個人獨資企業。
201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
(2)A企業的銀行存款10000元,實物折價8萬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說明理由。
(5)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6)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參考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投資人同意,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因此,乙在沒有征得甲的同意情況下,與A企業訂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合同無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未經投資人的同意,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由于都是從事鐵皮加工的企業,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況下,不得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
(4)投資人甲可以自行清算。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5)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6)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A企業所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個人財產清償;然后,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8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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