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第 8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四、簡答題
[案例I 答案]
(1) A 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
(2) 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了公司和A 銀行進行追索。
(3) 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丙公司)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 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入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案例2 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權已經設立。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在本題中,盡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也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但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 乙公司無權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時,未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 因此,乙公司無權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
(3) 乙公司的質權未設立。根據規定,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本題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轎車,乙公司的質權未設立。
(4) ①乙公司有權對庚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②訴訟費用由庚公司負擔。根據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案例3 答案}
(1)甲公司2013 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①取得財政部門規定專項用于科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80 萬元,屬于不征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 萬元。
②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甲公司支付給其他企業的管理費12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 萬元。
③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 = 16000 × 15% = 2400 (萬元) ,實際發生額為150 萬元,可以據實扣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④稅收滯納金10 萬元、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20 萬元、直接向貧困山區捐款70 萬元均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 萬元。
⑤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投資額1000 萬元的70% 可以從甲公司2013 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⑥甲公司2013 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2000 - 80 + 120 + 100 - 1000 × 70% = 1440(萬元)。
(2)甲公司2013 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 = 1440 ×25% = 3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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