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第 8 頁:答案及解析 |
五、綜合題
1、某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但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8%,借款利息在發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及保證范圍。對抵押和保證沒有約定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貨。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2)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丙銀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說明理由。
(4)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責任?說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證期間、保證范圍應當如何界定?
(5)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6)到期甲公司未還款,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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