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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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A公司與甲銀行簽訂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當天,A公司將其價值800萬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甲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B公司擔任此筆債務的保證人,與甲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但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以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先后順序。抵押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法辦理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在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上開工建設廠房。
2011年2月,A公司為開發另一項目向乙銀行貸款,雙方約定:乙銀行向A公司提供10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為1年,A公司以一棟價值900萬元的辦公樓和兩輛價值合計200萬元的轎車M、N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1年2月分別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A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的貸款,乙銀行擬行使抵押權。經查發現,用于抵押的辦公樓的一層已經于2011年10月出租給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轎車M已于2011年12月賣給了D公司,抵押轎車N因A公司董事長駕駛外出時,被卡車撞擊損毀,A公司已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60萬元保險金。
問題:
(1)若B公司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其保證方式是什么?保證期間為多長?說明理由。
(2)A公司在已設抵押的土地上建設的廠房是否屬于抵押物的范圍?說明理由。
(3)若A公司到期沒有清償債務,甲銀行可否直接要求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說明理由
(4)乙銀行何時取得辦公樓和兩輛轎車的抵押權?說明理由。
(5)乙銀行對辦公樓的抵押權可否對抗C公司的承租權?說明理由。
(6)A公司在抵押期間出售抵押轎車M應符合什么條件?
(7)乙銀行是否有權從保險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保險金中優先受償?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P273)
(2)A公司建設的廠房不屬于抵押物的范圍。根據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P275)
(3)甲銀行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銀行應該先實現抵押權,不足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P271)
(4)乙銀行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享有辦公樓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享有兩輛轎車的抵押權。根據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P275)
(5)乙銀行的抵押權可以對抗C公司的承租權。根據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由于乙銀行與A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先,所以其抵押權可以對抗C公司的承租權。(P276)
(6)抵押期間,A公司出售抵押轎車應經乙銀行同意。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P277)
(7)乙銀行有權從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中優先受償。根據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P277)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2015年)保證期間和保證的訴訟時效,(2015年)抵押合同與抵押財產,(2015年)抵押權的登記設立、效力、實現”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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