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4 頁:簡答題 |
第 5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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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等15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在擬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組成、監事任期、股權轉讓事宜等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7人,不設職工代表;
(2)公司監事任期每屆為2年;
(3)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據公司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會不設職工代表的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任期的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會不設職工代表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有也可以沒有,所以該公司決定不設職工代表是可以的。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任期的規定不合法。根據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本題中,公司章程規定監事任期為2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所以本題中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作規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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