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
1.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
(2)8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3)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
(4)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
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2)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
2.某廠系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于2008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當日受理了此案。經調查查明有下列情況:①某建筑設備公司租賃該廠鏟車兩輛,租金12萬元;
②破產案件受理前,順成商貿公司對該廠有20萬元債權,但同時又負有15萬元債務,該15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
、墼搹S欠某工商銀行600萬元,用自建倉庫作為抵押,該倉庫現值400萬元,工商銀行未放棄優先受償權;
、苣称【茝S對該廠有50萬元債權,于2009年1月到期,但該廠于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2)順成商貿公司對該廠的債務尚未到期,可否主張抵銷權?為什么?
(3)工商銀行可否就600萬元債權在債權人會議的重整計劃的表決中享有全部的表決權?為什么?
(4)該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是否可以撤銷?為什么?
【正確答案】 (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由建筑公司交付給破產企業的管理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
(2)順成商貿公司可以主張抵銷。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3)工商銀行可以就600萬元債權享有全部的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另外,對重整計劃是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因此,在“重整計劃”的表決中,工商銀行享有的債權600萬元享有表決權。
(4)該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由于其在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產案件前1年以內,因此,該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管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將提前清償的財產追回,并入破產財產。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決議事項如下:
(1)甲公司董事會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該次會議。其中,董事謝某因病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2)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謝某電話委托監事李某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董事會作出解聘甲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在本題中,董事謝某以“電話”方式委托“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該行為不符合規定,應當是“書面委托”;受托人應當是“董事”。
(2)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解聘公司經理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3)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否則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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