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七,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屬于非暫時性差異。本題中,8 000×12%=960(萬元),所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部允許稅前扣除。
事項八,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1 150萬元,計稅基礎=1 000-1 000/20=950(萬元)。
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 150-950=200(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0×25%=50(萬元)
事項九,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所以該事項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事項十,稅法規定,企業違反國家法規所支付的罰款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該事項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事項十一,稅法規定,企業為其他單位債務提供擔保發生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該事項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2)A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8 000+250(事項1)+200(事項2)-150(事項4)+45(事項5)+10(事項6)-200(事項8)-81.79(事項9)+300(事項10)+2 200(事項11)=10 573.21(萬元)
應交所得稅=10 573.21×25%=2 643.3(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62.5+50+11.25=12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100+37.5+50=187.5(萬元)
相關賬務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2 607.0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2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 643.3
遞延所得稅負債 187.5
2
[答案]
項目 |
金額(萬元) |
|
1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
6 565 |
2 |
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
2 735 |
3 |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
1 663 |
4 |
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
327 |
5 |
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
240 |
6 |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 |
35 |
7 |
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
370 |
8 |
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
1 000 |
9 |
借款收到的現金 |
1 150 |
10 |
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 |
320 |
11 |
分配股利、利潤和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
57 |
[解析] (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6 000(主營業務收入)+1 020(銷項稅額)+(640-1 200)(應收賬款的本期減少額)+(300-200)(預收賬款的本期增加額)+5(收回已核銷的壞賬)=6 565(萬元);
注意:這里是以應收賬款的賬戶余額為基礎來計算的,所以對于計提的壞賬準備不用作調整。
(2)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2 500(主營業務成本中的原材料成本)+425(購買原材料所發生的進項稅額)+[(500+550)-(800+0)-130-110](存貨的增加額)+(480-800)(應付賬款減少數)+(320-200)(預付賬款的本期增加額)=2 735(萬元);
(3)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360-540)(應付職工薪酬減少額)+130(年末庫存商品中包含的工資及福利費)+1 300(本年銷售成本中包含的工資及福利費)+223(銷售費用中包含的工資及福利費)+170(管理費用中包含的工資及福利費)-[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年初余額0-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年末余額20]=1 663(萬元);
(4)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110-70)(年末商品成本中包含的支付的其他制造費用)+(200-180)(本年銷售成本中包含的支付的其他制造費用)+120(本期支付的辦公樓租金)+17(支付的其他銷售費用)+130(支付的其他管理費用)=327(萬元);
(5)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210+30=240(萬元);
(6)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38-3=35(萬元);
(7)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350(購買價款)+20(已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薪酬)=370(萬元);
(8)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1 000萬元;
(9)借款收到的現金=300+850=1 150(萬元);
(10)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140+300-120)(短期借款本期減少額)+(250+850-1 100)(長期借款本期減少數)=320萬元;
(11)分配股利、利潤和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45-25)(應付股利本期減少額)+(15+22)=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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