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指出:“變相期貨交易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
“變相期貨”第一案
原告是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系繭絲綢交易市場的正式會員。被告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由同為被告的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浙江省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設立。
今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把交易市場等8家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場、結算公司歸還其占有原告的基礎保證金等款項共計2326余萬元,同時,大江南公司還要求判令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繭絲綢市場多次更改并違反交易規則,違規操縱其控制的席位,持續拉高交易價格,使會員單位無法正常交易,并且未征得我們同意,將全部合約強行轉讓,給我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大江南公司訴稱,2005年11月初至當月15日短短兩周內,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貝領帶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貝絲業有限公司為主的空頭,和與交易市場及結算公司的股東單位和關聯單位為主的多頭進行了一輪搏殺。“由于對方操縱市場,空頭注入的3億多元的保證金打了水漂”。
據了解,繭絲綢市場分別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兩度將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交易額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當日付諸實行。而根據結算公司的合同訂購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調整保證金收取標準應在實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貝領帶公司和巴貝絲業公司以繭絲綢市場不屬國家法定的期貨交易場所、合同訂購交易“違法”為由,拒絕繳納新增保證金及履行相關合同,并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報案。隨后,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凍結、查封了市場賬戶,案值9200余萬元。當年12月8日,在商務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協調下,繭絲綢市場與巴貝絲業公司和巴貝領帶公司達成協議,賠償兩家公司6950萬元的交易損失。
兩家公司的成功“維權”,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并最終走上法庭。考試吧
變相期貨在國內發展狀況
目前,與嘉興市場相類似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全國有70多家,商品種類涉及鋼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屬、化工、煤炭、棕櫚油、白糖等。它們大都發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場,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價權。例如,上海4家鋼材現貨遠期市場(上海鋼鐵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別逼近20萬噸,對上海期貨交易所形成較大壓力。
變相期貨監管缺位
雖然國務院明確將取締變相期貨市場列入2006年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工作日程,但并沒有一項法律或者條例對“變相期貨”做出過定義。而變相期貨交易活動近幾年又有抬頭,且涉及公眾利益和國家經濟秩序,法律定義的缺失給這些交易市場乃至整個社會埋下重大風險隱患。
針對這些“變相期貨”案件審理當中的舉證漏洞,即將出臺的國務院擬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給予了修補。
變相期貨定義惹爭議
用來約束大宗商品市場的《條例》因為“變相期貨”的定義而遭到了大宗商品市場的反對。2006年,全國40多家電子交易市場中多家已先后通過不同行業、地區或聚合關系,分頭集體聯名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上書,反對“變相期貨”的定義。
治理變相期貨難點何在
首先市場調查表明,變相期貨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與部分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思想觀念上的認識模糊甚或完全錯位有關。從地方或部門利益出發,有關部門認為,變相期貨有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稅費和GDP的增長,甚至認為查處變相期貨交易會破壞市場的穩定和繁榮。由于忽視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對打擊和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存在誤解和消極態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從而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許多可乘之機。
其次,立法滯后嚴重缺位。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必須以法律為依據,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治理。但是,我國《期貨法》至今仍處在研究制定的進程中,尤其是,現今涉及到變相期貨交易的內容于法律上呈現空白狀態。換言之,法律對變相期貨交易的態度、定義、市場治理的主體及治理的具體操作等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期貨市場的立法滯后和嚴重缺位,無疑給現實生活中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帶來較大的阻礙。
第三,宣傳查處遠未到位。變相期貨交易之所以能夠蠱惑人心,吸引投資公眾,與不法分子利用投資公眾缺乏資本市場基礎知識和不了解國家對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從而進行了大量的欺騙性宣傳有關,同時,也與有關市場監督執法部門嚴厲查處遠未到位有關。因此,如何針鋒相對地展開對變相期貨交易非法行為的揭露,普及資本市場的基礎知識,宣傳國家有關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引導投資者正確進行投資活動,嚴厲查處變相期貨交易,就成為取締變相期貨交易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社會基礎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