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開戶實名制后,居間人通過訂立虛假合同從而實現洗錢等非法目等情形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止,現階段自然人居間人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隱瞞身份,誤導客戶。在開發客戶時,一些居間人私自印制名片,謊稱其為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甚至以期貨經營機構的名義在當地設立非法網點,聚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混淆了客戶對其真實身份的認知。尤其是一些居間人在期貨經營機構擁有辦公場所,更容易造成客戶對其身份的誤解。一旦客戶虧損嚴重,或居間人對其的獲利承諾未實現,客戶極易向期貨經營機構而非居間人提出訴訟,公司將承擔表見代理等訴訟風險。
2、惡意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居間人的主要報酬于按客戶手續費額度返還的傭金。在居間人被客戶指定為代理下單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間人為了自身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頻繁交易、惡意炒單,致使客戶利益受到侵害。
3、引發傭金惡性競爭,損害期貨行業整體利益。隨著期貨行業競爭的加劇,很多期貨公司的經營方針由開發客戶轉向開發經紀人,由手續費競爭轉變為返傭競爭。擁有較多客戶且成交量大的居間人,其傭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貨公司手續費凈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響了期貨公司的盈利情況,出現公司“增產不增收”的現象,導致公司無力改善設施、儲備人才、提高服務水平等不良后果,從而影響了期貨行業的整體發展。
(二)自然人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轉化的問題
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有相當比重的指令下單人即為客戶的居間人。即使今后法規禁止居間人成為客戶代理人,在實踐中,也僅能從期貨經紀合同層面、而非在實際運作層面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在網上交易已成為期貨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客戶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僅需將交易密碼交予他人即可。而對于此種非期貨經紀合同載明的授權,期貨公司和監管部門均無從知曉。
(三)自然人居間人的業務形態
在實踐中,自然人居間人主要的業務形態為訂約居間和代理交易。在開戶實名制實施之前,一些居間人可能通過某種形式代理客戶開戶。此外,還可能存在居間人私下與客戶簽署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的情形。
轄區全部期貨經營機構在簽訂期貨合同環節上已經普遍杜絕居間人同時被指定為代理下單人、資金調撥人和交易結果確認人的情況,尤其要求客戶在資金調撥人一欄不可填寫居間人。但這一做法并不能排除存在自然人居間人實際上仍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的情形。期貨公司的新合同往往約定期貨公司將交易結果發送到保證金監控中心即完成通知義務,客戶只要將交易密碼、資金調撥密碼都告知居間人,則居間人實際上就構成了全權代理。
(四)自然人居間人與從事客戶開發工作的公司員工的定位區別
在完全采取公司開發模式以及采取開公司發模式和居間人開發混合模式的期貨公司中,從事市場開發的公司員工與居間人是相區別的。這些員工與期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從公司領取基礎工資(底薪)。而居間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勞動合同,其從期貨公司領取的資金全部為傭金。當然,期貨公司從事市場開發的工作人員也會獲得與其開發客戶的累計交易情況掛鉤的獎金,但其在很大程度上低于居間人的傭金比例。而且大多數期貨公司對其員工市場開發獎金按檔次分配,而非直接按比例分配。考試吧
(五)期貨經營機構對異地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
轄區期貨經營機構對異地居間人管理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是期貨公司總部與居間人簽署居間協議,協議中約定公司對居間人的一些管理權利,從而確保公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居間人進行控制;二是期貨公司與居間人建立松散型的合作關系,營業部負責人對居間人的傭金標準等事宜享有較大權利,但傭金核算和撥放則由公司方面統一負責。在轄區,采取第一種模式的只有一家營業部,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均采取第二種模式。
(六)自然人居間人的利益構成和方式
據調查,居間人不會僅因介紹客戶開戶而獲得傭金。只有當客戶有發生交易,期貨經營機構才會按照客戶的手續費凈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間人支付傭金。在傭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貨經營機構或是以工資名義入賬,或是以費用的形式進行處理,或是將上述兩種做法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