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應對基于居間業務或代理交易業務產生的、可以歸結于居間人的風險與責任,有必要建立強制繳納擔保基金制度。建議將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分為兩個部分:初始擔保金與變動擔保金。
初始擔保金應視居間人所從事的業務不同而有所區別。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需要繳納的數額應高于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該筆資金應在資格認定時或之后一段時間內,由居間人向中國期貨業協會指定的擔保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繳納。機構居間人的初始擔保基金應高于自然人居間人。建議依據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分別確定其需繳納的初始擔保基金數額
變動擔保金在居間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實時征收,由期貨公司代扣代繳,具體金額應與居間人業務量掛鉤,以其所屬客戶的資金量、交易量等指標為依據進行計算。繳納的動態擔保基金積累至一定程度后,協會結合居間人誠信記錄和居間行為進行綜合評估,分值合規者可考慮予以減免。
(二)擔保金的清退問題
在擔保金的清退方面,需考慮如下問題:
1、清退的條件。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在下列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應向有關權利人清退擔保金。其一,居間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取消資格或申請注銷有關資格;其二,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累計總額與所持份額基金的收益之和,大于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支付給客戶的賠償金與所持基金份額的管理成本之和。
2、清退數額。清退數額可以通過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累計總額與所持份額基金的收益之和,與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支付給客戶的賠償金與所持基金份額的管理成本之和的差計算得出。用公式表示即:
清退數額=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累計總額+所持份額基金的收益-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支付給客戶的賠償金-所持基金份額的管理成本
3、追償權。當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清退數額小于零時,應賦予基金以追償權,由基金管理機構代表其行使。如果規定其他居間人享有追償權,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很多困擾,如其他居間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有的追償額度的計算非常繁瑣,法院將面臨很大訟累等。考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