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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居間人的執業規范,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居間人從事居間業務或其他有關期貨業務,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并嚴格按照資格允許的范圍開展業務。
2、居間人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有損害客戶或期貨公司合法權益以及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應遵守謹慎、勤勉、為客戶利益、平等對待所有客戶等原則。
3、禁止進行虛假宣傳、獲利保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欺詐行為。禁止代理客戶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禁止向客戶提供融資。
4、居間人領取傭金,應通過居間協議或期貨經紀合同等途徑讓客戶知曉。
6、居間人與期貨公司必須簽訂居間協議。禁止居間人同時與兩家及兩家以上期貨公司建立居間關系。
7、禁止不正當競爭。
(二)機構居間人的執業規范
機構居間人的執業規范應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居間人的執業規范以及以下內容:
1、締結、修改居間合同和代理交易合同須在5個工作日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2、應按期向期貨監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3、從事居間或代理交易業務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并遵守相關要求。同時,此二類人員禁止從事期貨交易。
4、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機構居間人應認真執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風險隔離等制度和要求;凈資本、凈資產等方面的指標應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