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期貨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并不存在分歧,即均認為期貨透支交易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⑤。因我國實行金融業務專營制度,國家將融資、信貸業務的權限僅僅賦予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無權進行融資。非金融機構無序的融資行為,使國家對宏觀經濟失控。且鑒于期貨市場的特殊性,為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國家現有的政策法規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機構的自律規章等均嚴格禁止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融資給會員或者客戶。作為會員或者客戶的透支交易者往往是超過了自己的資金承受能力,占用他人的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其過度投機的行為具有賭博性。這與我國的法律道德也是不相符的。故這種射幸類型的以透支交易為形式的融資行為是非法的融資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透支交易中的融資行為,往往是出借方將由其管理的其他會員或者客戶的資金融資給借入方使用,而非出借方自己的資金。且一般情況下,出借方并不事先將實際的融資資金交給借入方占有,而要待借入方進行期貨交易發生實際虧損后,出借方方將資金融給借入方,以填補借入方的虧損。這是由期貨市場實行的特殊制度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