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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近年,國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將現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貨。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
現金交割的具體辦法,可用香港恒生指數期貨為例進行說明。假設某投資者在10月份以11 000點的價格賣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貨合約1手,至12月末最后交易日仍未平倉。如果該合約的最終結算價為10 000點,則該投資者交割時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慮手續費)。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賣出1手,而是買入1手恒生指數合約,則該投資者虧損5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