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后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并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對于第一種情況,由于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并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二)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因此,內幕交易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就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如兩者的犯罪對象都具有秘密性,兩者的客觀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開不該公開的相關內容等。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
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2、兩者客觀行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內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將內幕信息公開建議別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克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既屬于內幕信息,又屬于商業秘密。這種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本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想象數罪的處罰原則,應以重罪論處。
(三)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泄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秘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秘密。因此,兩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也存在著以下區別: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并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范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并非都屬于國家秘密的范疇,后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范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想象競合的問題。
本段 回目錄 內幕交易罪 - 法律處罰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