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熔斷制度
五、持倉限額制度
六、大戶報告制度
1、我國期貨交易所的大戶報告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后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七、強行平倉制度
當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不足的;
(2)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積極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八、強行減倉制度
九、套期保值審批制度
十、交割制度
1、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同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一般來說,商品期貨一實物交割方式為主,金融期貨則以現金交割方式為主。
交割是聯系期貨與現貨的紐帶。
2、標準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后有效。標準倉單采用幾名方式,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標準倉單。標準倉單的生成通常需要經過入庫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和注冊等環節。
3、標準倉單轉讓必須通過會員在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結清有關費用。
十一、結算擔保金制度
十二、風險準備金制度
1、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包括:
(1)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2)符合國家財政政策法規的其他收入。
2、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不再提取。
十三、風險警示制度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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