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劃轉非結算會員保證金:
(一) 依據非結算會員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 收取非結算會員應當交存的保證金;
(三) 收取非結算會員應當支付的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 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非結算會員應當按照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
第三十條 非結算會員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書面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提出異議;非結算會員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結算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非結算會員有異議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第三十一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對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根據非結算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第三十二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對非結算會員的限倉制度。
第三十三條 非結算會員客戶的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客戶應當通過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非結算會員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非結算會員未在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有權對該非結算會員的持倉強行平倉。
第三十五條 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補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原則和措施對非結算會員或者其客戶的持倉強行平倉。
除前款規定外,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與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議中約定應予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第三十七條 非結算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先以該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非結算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非結算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認為必要的,可以對非結算會員進行風險提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