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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2、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3、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做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
5、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 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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