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7 頁:多選題 |
第 13 頁:判斷題 |
第 14 頁:綜合題 |
111.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并且客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該經營機構應承擔的責任是( )。
A.返還客戶的保證金
B.賠償交易手續費損失
C.賠償客戶的稅金損失
D.賠償客戶的利息損失
112.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的條件外,還具備下列( )條件。
A.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B.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C.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D.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
113.李某為某民營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2008年初接受客戶王某的委托為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2008年3月至5月期間,李某分三次接受王某的業務回扣共計人民幣50000元,但并未上交。關于李某的行為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李某構成受賄罪
B.李某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C.李某構成侵占罪
D.李某不構成犯罪,應受行政處罰
114.趙某為某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一日,趙某被派去跟客戶張某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趙某與張某的下列約定錯誤的是( )。
A.向張某作獲利保證
B.與張某約定分享利益
C.與張某約定共擔風險
D.不得未經張某委托或者不按照張某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115.甲看到近期期貨市場火爆,便私下與朋友乙商量共同開辦一個期貨交易所,剛開業三天就被人舉報;經查,該期貨交易所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此二人的行為,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 )。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16.期貨公司辦理下列( )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A.變更法定代表人
B.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C.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D.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
117.在一起以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期貨糾紛案件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對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依法凍結,如果法院采納債權人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 )條件。
A.有證據證明該保證金賬戶中有超出期貨公司、客戶權益資金的部分
B.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
C.期貨公司未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
D.期貨公司為債務人
118.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的金融機構是指( )。
A.商業銀行
B.期貨交易所
C.期貨經紀公司
D.期貨業協會
119.在我國,( )從事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
A.國有企業
B.國有控股企業
C.國家機關
D.事業單位
120.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可能由( )承擔。
A.客戶
B.分支機構
C.期貨公司
D.期貨交易所
答案解析
111.B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112.ABC【解析】申請設立期貨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113.ACD【解析】李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構成受賄罪;侵占罪是指不利用職務的便利占有他人財產不予返還,故AC都不正確。李某為民營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經紀業務過程中收受回扣,構成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114.AB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115.AD【解析】《刑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甲乙二人剛開業三天就被人舉報,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轉自233網校
116.AB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二)變更公司形式;(三)變更業務范圍;(四)變更注冊資本;(五)變更5%以上的股權;(六)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前款第(四)項、第(七)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117.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有證據證明該保證金賬戶中有超出期貨公司、客戶權益資金的部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該賬戶中屬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
118.ABC【解析】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期貨業協會屬于行業自律性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119.AB【解析】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120.ABC【解析】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客戶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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