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7 頁:多選題 |
第 13 頁:判斷題 |
第 14 頁:綜合題 |
三、判斷是非題(本題共40個小題,每題0.5分,共20分。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21.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中國期貨業協會批準。( )
122.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如果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的,應當與客戶承擔連帶責任。( )
123.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必須向證監會提交擬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
124.期貨交易可以任意選擇交易所。( )
125.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
126.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參與期貨交易,但可以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
127.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
128.《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不僅適用于我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境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也應當遵守。( )
129.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還可以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直至注銷完畢。( )
130.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
131.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
132.期貨交易所合并的,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且只能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進行。( )
133.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會指定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
134.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但可以提供對外擔保。( )
135.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并且持有3%以上股權的股東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
136.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
137.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
138.期貨交易所實行次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結算完畢后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
139.期貨交易所根據期貨公司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
140.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
答案解析
121.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22.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123.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124.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125.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126.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127.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128.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只適用于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129.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130.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131.B【解析】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的內容。來源233網校
132.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的,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133.B【解析】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134.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135.B【解析】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要求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136.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37.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138.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139.B【解析】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
140.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