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A【解析】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2.A【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3款規定,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3.B
4.B【解析】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
5.D【解析】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C
7.A【解析】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8.A
9.B【解析】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
10.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條第1款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
二、多項選擇題
1.ABD
2.AB【解析】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3.BC【解析】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三、判斷是非題
1.√
2.√
3.×【解析】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
4.√
5.√
6.√
7.×【解析】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所產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8.√
9.√
10.√
四、綜合題
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己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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