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答題] 在當事人的認定方面須注意哪幾點?
參考解析:
(1)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2)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4)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5)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6)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7)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8)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9)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1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2[簡答題] 簡答職業生涯規劃的影響因素。
參考解析:
(1)員工的自我評價。
(2)企業對員工的評價。
(3)向員工傳遞職業機會。
(4)對員工進行職業指導。
3[單選題]t檢驗分析與( )相類似,但利用t檢驗可以得到比較滿意的結論。
A.專家評分法 B.頻次選拔法 C.編碼字典法 D.德爾菲法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頻次選拔法與t檢驗分析類似,主要用來統計勝任特征。
因子分析與聚類分析類似,其目的是用較少的相互獨立的因子變量來體現原有變量的大部分信息。
在崗位勝任特征的研究中,回歸分析一般情況下回歸分析要放在因子分析之后。
4[簡答題] 簡述平衡計分卡的基本內容。
參考解析:平衡計分卡的內容包括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學習與成長四個方面。
5[簡答題] 簡述團體勞動爭議或重大集體勞動爭議的處理對策。
參考解析:
(1)自覺并積極地參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調解、仲裁活動或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勞動關系當事人雖然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領導、指揮、命令和服從的隸屬關系,但在勞動法律關系上是處于平等地位,在勞動爭議處理活動中,企業應充分行使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包括申訴的權利、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提供證據的權利、辯論的權利、申請調解或拒絕調解的權利、勝訴者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等,自覺承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
(2)積極參與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團體爭議的協調活動。
1)簽訂集體合同是勞動者團體與企業兩大對等權利主體的自主行為,必須堅持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團體勞動爭議,國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強制等手段強行消除分歧,只能通過雙方協商、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或協調的形式,使爭議雙方在維護勞動者和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達成共識,求大同存小異,從而完成集體合同的協商和簽訂,達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穩定的目的。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自主協商解決,企業應通過協商力求達到意見的統一。
2)積極配合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進行協調處理。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是指國家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能協調解決時,按照三方原則,組織有關各方,通過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對集體合同談判過程中出現的分歧進行協調和斡旋,使爭議雙方盡快達成共識,恢復集體協商,進而簽訂集體合同的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在此種處理方式中,企業應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必要的經營資料、相關證據,配合協調處理機構的必要調查,不采取過激行為,不得解除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同時自覺履行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制作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3)準確掌握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的管轄范圍和協調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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