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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合型選擇題
51.B[解析]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NN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①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②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③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④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絡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52.A[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②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53.B[解析]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54.A[解析]根據《公司法》第53條的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5.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在境外沒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6.D[解析]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①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委托,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②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向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托人分析并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并購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作申報文件;③對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④在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⑤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申報材料,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⑥根據中圍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托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⑦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57.A[解析]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2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2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58.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220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9.D[解析]根據《公司法》第8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0.A[解析]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注明證券公司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是“證券公司名稱一資產托管機構名稱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61.B[解析]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證券業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62.A[解析]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征證券業務,故選項I正確。根據第1 7條的規定,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后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故選項Ⅱ錯誤。根據第19條的規定,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職業注冊登記管理,故選項Ⅲ正確。根據第14條的規定,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故選項Ⅳ錯誤。
63.A[解析]融資融券業務集中度嚴格控制在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范圍內,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只股票總市值的20%。故選項Ⅳ錯誤。
64.A[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60條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托資金:①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②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傭金、費用或者稅款;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5.B[解析]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于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
66.D[解析]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2條的規定,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
67.D[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質押式國債回購分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回購品種。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質押式國債回購品種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個回購品種。63天、273天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沒有推出的回購品種。
68.A[解析]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上報相關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申請書;②計劃說明書;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④資產托管協議;⑤推廣方案及推廣協議;⑥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⑦管理人員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客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員按照要求填寫《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人員情況登記表》;⑧管理人最近一期的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⑨法律意見書。
69.A[解析]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②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③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④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⑤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70.A[解析]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①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④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⑤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71.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①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②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③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④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⑥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72·D[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3.D[解析]根據《證券法》第30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⑧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⑤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⑥違約責任;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74.D[解析]若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75.D[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30條的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76.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77.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90條的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78.A[解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9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饛臉I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79.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①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③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④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⑤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80.A[解析]根據《刑法》第192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1.D[解析]根據《證券法》第55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選項B、C是上市公司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82.D[解析]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獎勵信息包括受獎勵單位或個人、表彰單位、表彰內容、榮譽稱號或獎勵等級、表彰時間和文號等。
83.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48條的規定,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84.C[解析]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客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證券公司提高相關警戒指標、平倉指標所產生的風險,可能會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
85.A[解析]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按風險起因不同,經紀業務的風險主要包括合規風險、管理風險和技術風險等。
86.D[解析]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業務決策機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對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
87.A[解析]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處罰處分信息包括受處罰處分機構或個人名稱、受處罰處分機構責任人、處罰處分時間、效力期限、處罰處分原因、做出處罰處分決定的機構、處罰處分類別、文號等。
88.D[解析]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①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②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③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④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⑥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⑦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者利用內幕消息;⑧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作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⑨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⑩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損毀交易記錄;⑥泄露客戶資料。
89.A[解析]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90.C[解析]根據《證券法》第58條的規定,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⑥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91.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92.D[解析]略。
93.D[解析]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54條的規定,在題干所述四種情形下,投資者應當按照融券數量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
94.A[解析]根據《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嗣、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95.C[解析]根據《證券法》第74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96.C[解析]根據《證券法》第156條的規定,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②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③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巾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97.A[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98.A[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99.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9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權限:①制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選擇標準和開戶審查制度,明確客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開戶申請材料的審查要點與程序;②建立客戶信用評估制度,根據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兇素,將客戶劃分為不同類別和層次,確定每一類別和層次客戶獲得授信的額度、利率或費率;③明確客戶征信的內容、程序和方式。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違約的可能性;④記錄和分析客戶持倉品種及其交易情況,根據客戶的操作情況與資信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其授信等級。
100.A[解析]根據《公司法》第53條的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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