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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考綱結構
考綱分析
掌握保薦制度。
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要求、內核和承銷商備案材料。
了解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目錄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了解發行審核委員會會后事項的基本要求。·掌握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要點解析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
要點一(保薦業務)
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10月l7日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改,2009年6月14日起實施)。
(一)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的基本要求
(1)要求發行人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隋形。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指定個人具體負責。
(3)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4)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5)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
(6)證券發行規模迭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兩家。
(7)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8)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一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二)保薦業務規程
1.保薦-業務管理
(1)保薦業務內部管理制度。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內部核查、持續督導、持續培訓、工作底稿制度。
(2)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2.保薦業務規則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四個方面:盡職調查、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持續督導)。
(1)盡職調查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2)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
①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
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
②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例題1·不定項選擇題】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 )。
A.發行保薦書
B.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C.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
D.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答案】ABCD
【解析】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③發行保薦書的必備內容: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保薦機構承諾事項、對本次證券發行的推薦意見。
④發行保薦書應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字,加蓋保薦機構公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⑤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是發行保薦書的輔助性文件。
⑥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必備內容:項目運作流程、項目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情況。
⑦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應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字,加蓋保薦機構公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⑧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⑨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逐項說明本次證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相關承諾事項;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3)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了解)
保薦機構提交發行保薦書后,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并承擔下列工作:
①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③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保薦代表人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
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4)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后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擔下列工作。
①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a.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b.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c.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d.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e.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
f.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特別地,對于創業板發行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上面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l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②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例題2·不定項選擇題】
保薦機構( )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A.法定代表人
B.內核負責人
C.保薦代表人
D.項目協辦人
【答案】AC
【解析】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⑧保薦總結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了解)發行人的基本情況,保薦工作概述,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④募集資金管理I青況時持續督導的一個重要內容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兩周內與保薦人、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交易所提交。
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b.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c.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情況(如適用);
d.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e.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f.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是否合規的結論性意見;
9.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三)保薦業務協調
1.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
(1)關于保薦協議。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2)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權利。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要求發行人及時通報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3)保薦代表人承擔責任的情形。(了解)
(4)發行人的義務。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咨詢保薦機構,并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機構: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發生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2.保薦機構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四)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為了規范和指導保薦機構編制、管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中國證監會于2009年3月制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編制工作底稿。該指引所稱“工作底稿”,是指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從事保薦業務全部過程中獲取和編寫的與保薦業務相關的各種重要資料和工作記錄的總稱。
工作底稿應當至少保存l0年。保薦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工作底稿中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包括三個部分: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文件、從事保薦業務的記錄、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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