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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規章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暫行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
一、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基本要求
1.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一項法律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需要,決定實施的一項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一項新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法定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依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并經注冊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或者委托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權依法從事相關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業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然,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違規從事業務活動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不僅要鼓勵、支持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同時也要依法規范和監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體系。對于注冊安全工程師中介服務機構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相關業務的合法性、規范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機構要實行嚴格管理。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
2.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英文譯稱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4.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考試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人事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二)報考管理
1.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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