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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熟悉)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指調整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同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與生產資料和社會財富安全保障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
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重點)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稱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憲法 (根本大法)
2.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主要的有)
3.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主要的有)
4.地方性安全法規(地方人大制定,不作介紹)
5.部門(委)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統稱行政規章)(主要介紹部委安全規章)
6.安全生產標準(舉例)
7.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舉例)
說明:
憲法、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頒布;
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
部門(委)規章由國務院下屬部委制定、頒布;
地方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頒布;
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國際勞工安全公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在中國生效。
(二)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
普通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特殊法是適用于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往往比普通法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
如《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普通法,它所確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但對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領域存在的特殊問題,其他有關專門法律(特殊法)另有規定的,則應適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據此,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三)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
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者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產問題。
如相對《安全生產法》而言,《礦山安全法》是單行法;而對于整個礦山開采領域, 《礦山安全法》又是煤礦開采、非煤礦山開采等方面的綜合法。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發展與現狀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起源
安全生產立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保障生產、經營人員的利益和法定權利,保障社會生產資料和國家及人民財富安全。它起源于18世紀工業革命后期,是工業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是工人運動高漲、推動和斗爭的結果。
人類最早的職業安全健康立法,可追溯到13世紀德國政府頒布的《礦工保護法》,1802年英國政府制定的《保護學徒的身心健康法》。
世界范圍的安全立法,是在人類進人20世紀才開始的,這就是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制定的有關工時、婦女、兒童勞動保護的一系列國際公約。
二、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發展歷程
1.20世紀初期的勞動保護(1921年-1949年)
以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八小時工作制,保護婦女、童工的利益為目標開始了早期的勞動保護工作任務。
1922年5月,提出了《勞動法大綱》,1931年11月20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共同綱領》。
2.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的勞動保護(1949年-1952年)
以勞動立法為主體的勞動保護工作方向得以確立,職業安全衛生事業迅速地得到發展。1950年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了勞動保護部;政府部門、產業部門和工會組織三個系統中分別建立了勞動保護機構 .1951年召開了全國第一次勞動保護會議 . 這一時期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在前蘇聯模式影響的基礎上,已開始邁出了我國特色的步子。
3.社會主義建設全面開展時期(1953年-1964年)
1954年我國首次頒布的《憲法》中,列進了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制定了著名的三大規程:《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1954-1957年間,由國家頒布的勞動保護法規就有15種,由中央產業部門和各地區分別制定的規章制度,多達300余種。這一期間,國家為改善勞動條件,解決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方面的重大問題而撥出的專款,達四億九千多萬元。
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我國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和健全了勞動管理機構,小型企業一般也配備了職業安全衛生專職人員。
工作成效: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史上的黃金時期。
教訓及問題:1958年“大躍進”以后,由于強調了大搞群眾運動,生產中冒險、蠻干、瞎指揮風逐漸盛行,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受到破壞,工傷事故開始大幅度上升,1960年出現了建國以來的第一次事故高峰 .
4.文化大革命期間(1965年-1975年)
把勞動保護誣蔑為“活命哲學”,以破除管、卡、壓為名,對安全監察機構及有效的規章制度橫加鞭笞,勞動保護工作繼1958年大躍進之后又一次遭到嚴重破壞。
1972年出現第二次事故高峰,傷亡人數達到歷史上最高點。
5.撥亂反正,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及改革開放時期(1976年-1991年)
1978年及1982年修定的《憲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也都列入了勞動保護方面的專門條款 ;1983年成立了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2004年改為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COSHA)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Association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域的最高權威機構) ;1985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正式成立了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 .1985年國家教委把“安全工程”列為高校試辦本科專業。
這一時期,國家決定將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由過去的以行政管理為主,改為以實行國家監察為主,在加強國家立法的同時,建立、健全了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加強了安全監察機構,形成了企業負責、國家監察、行業管理和群眾監督四方共建共管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這一時期成為建國以來職業安全衛生事業最為輝煌的時期
6.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期(1992年-2000年)
這一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對于傳統的安全衛生管理和運作方式,帶了巨大的沖擊。最為重要的進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有了重大進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得以頒布實施。
國際勞工組織在1999年4月召開的第15屆世界職業安全衛生大會上,已把我國列入發展中國家傷亡率較低的國家之列
7.進入新世紀(2001年以來)
進入新世紀,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事業將隨著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改革,開創一個嶄新的局面。黨的“十六大” 明確提出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2001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組建了副部級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5年2月又升格為正部級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02年1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標志著安全生產真正走向法制化軌道。
胡錦濤:“把安全發展作為一個重要理念,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做到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
溫家寶:“抓發展經濟是政績,抓安全生產也是政績”。
據統計,我國自建國以來,頒布并實施的法律、法規280 多項,此外還頒布了100多項標準和條例。
但目前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不健全,有空缺;二是存在重復和交叉問題;三是存在可操作性問題;四是執法不嚴。
三、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發展趨勢
21世紀,人類的安全生產立法將體現出如下趨勢和特點:
(1)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由專門化走向綜合化,從分散逐步發展為體系。
(2)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的任務更突出預防性,更強調超前和本質安全化的特點。
(3)職業安全健康立法的目標體系更趨明確。立法的目標不但包含防止生產過程的人員傷亡,還包括避免生產過程的危害(職業病)以及生產資料的安全保障和社會財產損失的控制等方面。
(4)職業安全健康立法的層次體系更為全面。國際通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ILO法規、建議書、國際勞工公約等)、各國的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規、世界范圍及本國的行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石油、核工業等)、地區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歐盟、亞太等)等,得到全面發展。
(5)職業安全健康立法的功能體系更為合理。建議性法規,如: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強制性法規,一般各國制定的國內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都屬此類;承擔不同法律功能的法規,如法律、技術標準、行政法規、管理規章等,各守其責,發揮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隨著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化和職能的到位,我國加人“WTO”,面對新的形勢、新的要求和新的運行模式,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需要按機構改革的職責分工和執法主體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各類職業安全技術標準需要系統清理;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如《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等需要制定配套規程和條例;各省市、行業的法規、條例等也需要進行完善和修訂。
《國家“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
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組織修訂礦山、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特種設備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制定和修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等方面的法規與規章。制定和修訂應急管理與處置、重大危險源、區域安全規劃、事故預防與控制和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構建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
僅2008年,全國人大就審議通過了防震減災法(修訂)消防法(修訂)、保險法(修訂)等多部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
2008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9年修訂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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