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關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的具體表現為[代理人有權自行解決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稱為[法定代理]。
6.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適用條件:[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9.[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10.無權代理的情況包括[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11.無權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不做否認表示]、[經被代理人追認]情況下,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2.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代理行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14.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的是:[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5.導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護關系消滅]。
三、合同擔保
1.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擔保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3.《擔保法》是指調整因[擔保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擔保方式是[保證]。
6.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7.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
8.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
9.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10.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1.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采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2.不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
13.擔保方式中,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是[抵押]、[質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擔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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