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是[一般保證]。
17.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8.[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均可以作為保證人。
19.保證人的資格
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組織 |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 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 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 供保證 |
國家機關 |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 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可以提供保證 |
20.《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21.保證合同的內容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對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4.保證期間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8.抵押權人是指[債權人。
29.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和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的劃分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 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著物 |
土地所有權 |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 工具和其他財產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 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 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 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 的財產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 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30.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內容有:[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3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3.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抵押權。
3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規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36.合同擔保方式中,既可以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的方式是[質押]。
37.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38.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39.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40.[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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