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工程一切險
1.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2.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由[發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3.在國外,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5.保險人可以對[設計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自然磨損]、[維修保養費用]帶來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6.“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范圍
責任范圍 |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 |
除外責任范圍 |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 |
除 外 責 任 范 圍 |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 |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 |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 |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 |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 |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 |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
7.建筑工程一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因上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
8.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五、合同的公證
1.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
2.如果承包人已經進場,但在開工前發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進場的材料設備數量進行[公證],即進行證據保全,為以后糾紛解決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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