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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設計里面都包含組織權限分工。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權力范圍而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確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可見,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權限還依然與之簽訂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點解析]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按有效處理,但前提條件是相對人(即締約方)不知道其超越權限,即相對人是善意相對人。否則,相對人明知其越權仍與其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
我們在學習的時候,可以將此類效力待定的合同與表見代理相對比來理解。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已經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了。但是,在一定條件下,這種行為也可以轉化為有效的行為。所以,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其中,經權利人追認這種情形與“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此就不予解釋了。
另一種情形是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指的是處分人在處分財產時并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但是對沒有處分權的財產處分后取得了處分權,則原來簽訂的無處分權的處分財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了。
[重點解析]
注意掌握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在兩種情況下有效:一是經權利人追認;二是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例如,甲公司有一臺挖掘機,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賣給了丙公司,約定2005年7月8日交貨。這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了別人的財產。此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買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機,則原來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說,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將此挖掘機交付給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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