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規范城管執法
城管制度的存在,對解決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職責交叉、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效率低下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進一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近年來圍繞城管執法隊伍與執法對象之間的種種沖突,社會各界對于“盡快為城管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在今年年初舉行的全國兩會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聯名提出議案,呼吁加快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須對城管長期以來“借法執法”的情況進行全面審視,制定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重慶有限公司董事長沈長富提交的《關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的議案》贏得眾多與會代表的一致贊同。
沈長富代表認為,要創建一個文明的城市,為社會公眾營造良好的生活空間,自然離不開城市管理,更離不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他們履行著對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工商行政、道路交通等方面進行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責,糾正著城市生活中的種種不規范。然而,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不絕于耳,城管給一些弱勢群體帶來的傷痛令人無法忽視。近年來,我國許多城市都出現了城管執法難的問題,圍繞城管發生的沖突,從數量到強度,似乎都呈上升趨勢。“城市管理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和安全。目前城市執法越來越復雜,其根源在于城管執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沈長富代表指出,從1997年全國第一個綜合執法試點建立到現在,全國仍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獨立法律出臺。而城管長期“借法執法”的情況下,執法主體的混亂、執法的“利益化”、執法程序的“隨意性”、執法人員素質的普遍低下等導致目前城市管理面臨著諸多的問題。“公務化暴力”、“暴力執法”、“暴力抗法”等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我國政府的形象,也制約了我國法治化、文明化建設的步伐。
沈長富代表說,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國性的法律,以指導全國城管執法人員的行為,結束各地城管執法“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的局面,促進城管體制早日步入法治化軌道。
立法保障長江流域飲水安全
曾有專家學者指出:“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這便是我國長江流域各政府職能部門的尷尬境地。在長江流域所涉及的水利、防洪、環保、規劃、建設、水電、航運等多個問題中,僅具有直接管轄權的中央部委便有十余個。過于分散的區域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的模式所帶來的便是:協調的不便與效率的缺失。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中,部分代表再次呼吁制定一部統攬全局的《長江法》,來破解目前這種“九龍治水”的局面。“工業廢水大多直接排到長江,飲用水水源地及取水管網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目前長江流域飲用水安全形勢應引起重視。”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政協副主席黃因慧在提案中呼吁。
黃因慧委員說,全國兩萬多家石化企業中,有1萬多家分布在長江流域,此外還包括一些鋼鐵基地、煉油廠、石油化工基地以及相當多的發電廠、造船廠、拆船廠等企業。而目前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的機制不健全,應急預案不完善,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的應急能力較低。
黃因慧建議,國家應借鑒歐洲9個國家共同保護萊茵河的成功經驗,盡快制定出臺“長江法”以及責任明確、措施得力、操作性強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法規,保障流域內4億多人飲水安全,確保長江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地開發利用。“長江流域區域廣大、人口密集,一旦上游發生水體安全事故,不僅下游來不及反應,而且影響面較大。”黃因慧委員坦言,還須建立統一的沿江水源、水體、水質監控系統,提高飲用水安全保障。嚴格控制沿江化工污染,防止高能耗、高污染產業向長江上游地區轉移,積極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船舶污染,實施船舶排放、船舶洗艙水及生活垃圾的集中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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