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為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企業工商注冊在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北京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各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負責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并負責二級建造師行政許可決定的告知及行政許可決定書、注冊證書的送達工作。
涉及公路、水利水電專業二級建造師注冊時,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第二章 注冊專業和類別
第四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三章 注冊申報程序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建委提出注冊申請。
第六條 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網址:http://www.coc.gov.cn)或北京建設網(網址:http://www.bjjs.gov.cn)“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打印申請表。
第七條 初始注冊
凡參加全國二級建造師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的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于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同時申請多專業注冊的,還應當提交注冊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書復印件;
(六)凡在全國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中沒有個人信息的外省注冊人員,應當提交該省省級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尚未注冊證明。
申請人將上述材料合訂后交所屬企業。
聘用企業將審核后的《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區、縣建委。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各區、縣建委將《北京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北京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北京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北京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推薦意見函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市建委。其中,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北京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電專業申請注冊的,市建委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
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填寫《北京市有關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后生成的《北京市有關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送市建委。
以上所有申請材料及附件由區縣建委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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