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區、縣建委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八條 區、縣建委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五章 審 批
第十九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市建委收到初審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市建委審批時主要對申請人重復注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市建委組織專家復審。
北京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送市建委。市建委應將審核意見結果匯總后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
第二十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由市建委負責辦理,5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建委負責銷毀因注銷注冊或污損更換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個工作日內將在北京市建委網上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銷情況。
上述事項涉及公路、水利水電專業的二級建造師,市建委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市建委收到初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
北京市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自收到全部注冊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市建委。
市建委將審核結果匯總后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審批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市建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市建委負責在注冊證書照片上加蓋騎縫鋼印;經審批同意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的,市建委在注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部統一印制的防偽貼,并加蓋騎縫印章。區縣建委負責向申請人送達注冊證書。
經審批同意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市建委3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按建設部《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文件第五章(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中第二十五條(注冊證書)、第二十六條(執業印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區、縣建委交回原建筑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市建委負責證書銷毀后向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建委不收取二級建造師注冊費和注冊證書費。區、縣建委在注冊工作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商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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