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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第四章變化
變化概述
1、明確了ESFR噴頭(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只能用于濕式系統場所。
2、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響應系統、特殊應用噴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適用范圍;
3、刪除了“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的相關章節,自動噴水-泡沬聯用系統依據《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執行,解決規范沖突問題。
系統基本要求 具體變化(加粗部分為變化內容)
4系統基本要求
4.1一般規定
4.1.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人員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滅火與救生較困難的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中設置。
4.1.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適用于存在較多下列物品的場所:
1遇水發生爆炸或加速燃燒的物品;
2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
3灑水將導致噴濺或沸溢的液體。
4.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閉式噴頭或啟動系統的火災探測器,應能有效探測初期火災;
2濕式系統、干式系統應在開放一只噴頭后自動啟動,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水幕系統應根據其類型由火災探測器、閉式噴頭作為探測元件,報警后自動啟動;
3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選定的噴水強度持續噴水;
4噴頭灑水時,應均勻分布,且不應受阻擋。
4.2設置場所系統及噴頭選型
4.2.1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系統選型應根據設置場所的建筑特征、環境條件和火災特點等選擇開式或閉式系統。露天場所不宜采用閉式系統。
4.2.2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火火系統時應采用濕式系統。
4.2.3環境溫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采用干式系統。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采用預作用系統:
1處于準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的場所,宜采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聯動開啟的預作用系統;
2處于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統的場所,宜采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閉式噴頭聯動開啟的預作用系統;
4.2.5滅火后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采用重復啟閉預作用系統。
4.2.6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采用雨淋系統:
1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
2室內凈空高度超過本規范第6.1.1條的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
3火災危險等級為嚴重危險級Ⅱ級。
4.2.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當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應為濕式系統,且系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本規范第5.0.5條的規定。
1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13.5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12.0m,儲物類別為倉庫危險級I、Ⅱ級或瀝青制品、箱裝不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2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12.0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10.5m,儲物類別為袋裝不發泡塑料、箱裝發泡塑料和袋裝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4.2.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采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系統設計讠基本參數應符合本規范第5.0.6條的規定。
1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12.0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10.5m,儲物類別為倉庫危險級Ⅰ、Ⅱ級或箱裝不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2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7.5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6.0m,儲物類別為袋裝不發泡塑料和箱裝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4.2.9下列場所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采用快速響應噴頭。當采用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應為濕式系統。
1公共娛樂場所、中庭環廊;
2醫院、療養院的病房及治療區域,老年、少兒、殘疾人的集體活動場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樓層;
4地下商業場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噴頭。
4.3其他
4.3.1建筑物中保護局部場所的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可串聯接入同一建筑物內的濕式系統,并應與其配水干管連接。
4.3.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組件、配件和設施:
1應設有灑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等組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水設施;
2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區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節流管;
3應設有泄水閥(或泄水口)、排氣閥(或排氣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配水管道應設快速排氣閥。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口前應設電動閥。
4.33防護冷卻水幕應直接將水噴向被保護對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過15m(寬)×8m(高)的開口(舞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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