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基礎知識匯總
部門規章
據不完全統計,公安部和其他部門制定了近20部與消防工作相關的部門規章。本節主要介紹與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工作相關的九部部門規章。
一、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章共23條。
(一)概念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等室內場所。
(二)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三)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39號令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包括設置場所、防火分區設置、內部裝修設計、安全疏散、應急照明設置、電氣線路敷設以及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技術要求等內容。同時,39號令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設定了禁止性條款,規定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等。
(四)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指定專人在營業期間、營業結束后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10章48條。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兩項責任制落實
單位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起單位內部自上而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嚴格實行管理;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條件;強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明確單位動火作業要求;明確單位禁止性行為和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六)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防設施、器材應當依法進行維修保養檢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按照規定及時、堅決的整改。
(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四類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單位應當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八)建立消防檔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消防檔案,并統一保管、備查。其他單位也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三、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第109號)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長辦公會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督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37條。
(一)部門管理職責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監、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并結合本部門職業管理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執業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二)消防安全培訓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設工地宣傳和明火作業管理等,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類學校、居(村)委員會、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旅游景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
(三)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四)獎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依法對不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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