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以下簡稱122號令)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發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4條。
(一)適用范圍
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市場準入
1.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2.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銷售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3.使用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監督檢查
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別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
對生產者、銷售者的消防產品違法行分別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各類場所在使用領域存在的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以及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號,以下簡稱號令)經2013年月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3年月日發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59條。
(一)資質許可制度
根據《消防法》,明確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規定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同時規定消防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進行行業壟斷。
(二)分級和條件
一是根據消防技術服務的實踐和市場需要,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二是針對不同類別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服務需求,統一從業門檻,從法人資格、辦公場所、注冊資本、儀器設備、從業人員、執業業績等方面對其資質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在資質條件中規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為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設置重要保障條件。
(三)資質許可程序
一是明確許可主體。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二是規定許可程序。規定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具體規定了申請材料內容、申請受理、審查時限等要求。三是引入專家評審機制。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四是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持續符合資質條件,保證服務質量,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并規定了不予辦理續期手續的條件。
(四)規范服務活動
一是規定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和要求。分別規定了各級各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明確其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二是設立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設技術負責人,對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把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具體業務時,應明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較高等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三是規定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制作包含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修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其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滅火器上予以公示。四是規定備案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及書面結論文件予以備案。五是明確禁止行為。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作出6項具體的禁止行為規定。
(五)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監督檢查主體和監督抽查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開展監督抽查。二是明確舉報核查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執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三是規定信息公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的有關信息,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四是完善法律責任規定。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和部門規章的權限具體設定了相關行政處罰并規定了法定救濟途徑等。
九、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經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2011年3月15日發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5章21條。
(一)調整對象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二)處理權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1.對應試人員的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對應試人員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責令離開考場。對應試人員擾亂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考試工作人員的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救濟權利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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