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一)適用范圍
119號令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二)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119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規定具有規定情形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四)專家評審制度
對具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等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五)執法聯動機制
對建設、施工、設計、工程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五、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0號,以下簡稱120號令)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2條。
(一)適用范圍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二)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包括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五種形式。
(三)分級監管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并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
2.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四)火災隱患判定
具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六、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一)調查任務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二)管轄分工
根據具體情形分為地域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和特殊管轄。火災事故調查一般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分工進行。
(三)調查程序
具有規定情形的火災事故,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除依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災事故,適用一般調查程序,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四)復核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五)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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