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防火安全出口
1.車站的每個站廳公共區均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兩個安全出入通道口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2.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該站廳的安全出口數量應按每條線不少于2個設置。每個站臺至站廳公共區或地面的出口通道或樓扶梯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電梯、豎井爬梯以及設于管理區的專用樓梯不得作為乘客的安全出口。位于站臺層屏蔽門(安全門)端門之外的設備管理區,該處通向端門的外走道可作為設備管理區的疏散走道。
3.站廳公共區與商業等開發的出入口應各自獨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保證每個站廳公共區具有不少于2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滿足疏散距離不超過50m要求。
4.有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內,其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并應有一個安全出口直通地面。無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內,其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或通向公共區。進入設備管理區的消防專用樓梯可作為該設備管理區人員的安全出口。
5.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設不少于2個直通地面或其他敞開空間的安全出口。當站廳公共區設于側站臺同層平面時進入站廳公共區應不少于2個門洞,且洞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6.中央控制室、設備室等房間內的設備布置應方便人員逃生,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7.主變電所內長度大于7m的控制室、配電裝置室、補償裝置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設備室的兩端。長度大于60m時,宜設置3個安全出口。當配電裝置室有樓層時,一個出入口可設在通往室外樓梯平臺處。建筑面積超過250m的電纜夾層,其疏散口不宜少于2個。
8.車輛基地、上蓋物業的人員疏散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上蓋物業的人員疏散通路不應經過車輛基地,應獨立進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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