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總目標
消防安全總目標可能包括人員和財產保護等級或者能夠提供建筑使用的連續性、古跡或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根據業主的需要,不同工程的消防安全總目標有所不同,其表述方式也不相同。
建筑防火設計的總目標應在進行性能化設計開始之前作為設計的重點問題,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委托方、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安全技術咨詢機構等共同研究確定。
(一)建筑的消防安全總目標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減小火災發生的可能性。
2、在火災條件下,保證建筑內使用人員以及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
3、建筑的結構不會因火災作用而受到嚴重破壞或發生垮塌;或雖有局部垮塌,但不會發生連續垮塌而影響建筑結構的整體穩定性。
4、減少由于火災而造成商業運營、生產過程的中斷。
5、保證建筑內財產的安全。
6、建筑發生火災后,不會引燃其相鄰建筑。
7、盡可能減少火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
(二)建筑的消防安全總目標視其使用功能、性質及建筑高度而有所區別,設計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六個目標中確定一個或者兩個目標作為主要目標,并列出其他目標的先后順序。
例如,對于人員聚集場所或旅館等公共建筑,其主要目標是保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對于倉庫,則更注重于保護財產和建筑結構安全。建筑火災具有確定性和隨機性的雙重特性,無論采取什么措施,一座建筑的消防安全總是相對的。因此,上述安全目標所反映的是與捋要發生的消防投入水平相一致的相對安全水平。這實際上反映了投資方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期望與建設投資的關系。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應依據現有規范的規定和建筑的實際情況,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委托方、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安全技術咨詢機構等共同研究確定。
確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目標時,應首先捋消防安全總目標進一步轉化為可量化的性能目標,包括:火災后果的影響、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溫度以及燃燒產物的擴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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