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 頁表2-3-1
修訂后的內容: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第2 款“建筑高度24 米以上部分,任一樓層……”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之外……”
(2)62 頁
修訂后的內容: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參照下(2)、(3)。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2-4-1 的規定減少25%(參見圖2-4-1)。
(3)64 頁
修訂后的內容:
2)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不應小于6m;丁、戊類不應小于4m。
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 時,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
(4)65 頁
修訂后的內容: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5)67 頁
修訂后的內容:
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
隔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6)68 頁
修訂后的內容:
(二)柴油發電機房布置
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內首層的靠外墻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設備用房布置
……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70 頁
修訂后的內容:
(二)液體中間儲罐廠房中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積不應大于5m3。……
(三)附屬倉庫
2)廠房內設置丙類倉庫時,必須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樓板與廠房隔開,設置丁、戊類倉庫時,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廠房隔開。
(8)74 頁
修訂后的內容:
附設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機動車庫的建筑面
積不宜大于60㎡。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
(9)76 頁
修訂后的內容: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相接處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實體墻或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10)77 頁
修訂后的內容:
五、玻璃幕墻防火分隔
1.對玻璃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實體墻或防火玻璃墻;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部分墻體的高度不應小于0.8m。
(11)778頁表2-5-6 電纜井、管道井第4款
修訂后的內容: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79頁
修訂后的內容
八、管道空隙防火封堵
防煙、排煙、……,在穿越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處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一、防火墻
2)防火墻橫截面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設施。
3)建筑物外墻如為難燃性墻體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突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
4)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采用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建筑物內的防火墻不應設在轉角處。如設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采用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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