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 82、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295. 83、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296. 84、無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97. 85、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消權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無效;
298. 86、構成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的條件:因重大誤解定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欺詐、協迫的合同;
299. 87、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置: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300. 88、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301. 89、全同履行的一般規則: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302.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在地履行;
303.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04. 90、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價格調整;代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305. 91、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同時履行抗辨權;后履行抗辨權;不安辨權權;
306. 92、合同法規定,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07. 93、合同法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08. 94、合同終止的幾處情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個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309. 95、合同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法定解除的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10. 96、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頷;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11. 97、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為前提;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312. 98、違約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行為客觀存在;抗辯事由不能成立;
313. 99、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
314. 100、其他違約的情形:未防止損失的擴大;雙方都違反合同;在第三人原因都造成違約;侵害對方權益;
315. 101、合同爭議的解決:和解;調解(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法庭調解);仲裁;訴訟;
316. 102、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許可;
317. 103、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如下條件:已辦理工程用地手續;在城市規劃區劃內,已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確定建筑施工單位;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8. 10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組織施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恢復施工前應當報驗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19. 105、從業資格制度包括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單位資質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
320. 106、企業單位條件要求: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金;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21. 107、建筑工程發包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分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原則;
322. 108、招標投標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從安全的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貸款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23. 109、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324. 110、投標文件的重大偏差: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投標文件載明的如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栓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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