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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考點:勞動合同-競業限制
(1)規定和解釋
①商業秘密:包括非專利技術和經營信息
②競業限制(競業禁止):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限制勞動者一定時期的擇業權。
(2)競業禁止的人員:并非所有勞動者,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禁止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在競業禁止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4)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
(6)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只不過,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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