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意定解除)
(1)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雙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均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法定解除(★★★) (12年多選、判斷;13、14年不定項)
【提示】本考點內容較多請同學們記憶特征。
▲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書面形式,正式員工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注意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無補償,且程序必須合法,否則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注意1】上述7條的顯著特征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但該過錯并未危及到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則勞動者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合同無提前義務。
【注意2】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在先,因此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當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時受到侵害,法律優先保護人身權,上述情況勞動者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考題•多選題】(2012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
A.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B.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正確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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