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engch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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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當事人
①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②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③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當事人代表
勞動者一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3)代理人
①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②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
③勞動者死亡,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第三人
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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