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時效(★★★)(P20-22)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自愿履行了義務后,可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恢復原狀
C.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D.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
【答案】C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選項BCD: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期間(2011年單選題)(P21)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12年單選題)
【例題1·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2011年)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本題中,租金到期日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無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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