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參加人(2013年單選題)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05年單選題、2008年單選題)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2012年判斷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例題·判斷題】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2012年)
【答案】√
7.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2007年多選題、2011年多選題)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9.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2006年判斷題、2007年單選題)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1·判斷題】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006年)
【答案】√
【例題2·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 )。(2007年)
A.該決定書作出之日
B.該決定書送達之日
C.該決定書作出之日起第15日
D.該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第60日
【答案】B
【解析】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10.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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